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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殡葬伦理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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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殡葬伦理思想

 
中国传统殡葬伦理主要是指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的与殡葬有关的伦理道德。具体地说,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殡葬道德观念、殡葬道德原则和死亡观的总和。在时间上,大体是从先秦至清未的历史时期。中国殡葬伦理思想源远流长,历史悠久。在中国哲学史上,道德问题是哲学思考的重点,儒家学派是中国思想发展史上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其伦理思想占有十分突出重要的地位,儒家殡葬伦理思想在中国传统殡葬伦理中也占据首要地位。
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说:“儒家者流,盖出于司徒之官,助人君顺阴阳,明教化者也,游文于注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以重其言,于道最为高。”这一概括基本反映了儒学以仁义道德“助人君明教化”的基本特征。
儒学的伦理特征从儒家创始人孔子就表现出来了。孔子不多谈“天道”,而重视“人道”。他继承西周以来重人事、德治的“人道”传统,总结春秋以来伦理思想发展的成果,建立了仁与礼相结合包括孝悌、智、勇、信、义等道德范畴体系,并引导出“为政以德”的德政论。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具有哲学意义的中庸思想,也是从伦理道德意义上提出的。他说:“中庸之为德,甚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以下凡引《论语》,只注篇名。)因此严格说,孔子是一个伦理学家;我国伦理思想以儒家论理为主干。因而孔子也就成为中国伦理思想的奠基人。
孔子之后,儒家分为八派,“有子张之儒,有子思之儒,有颜氏之儒,有孟士之儒,有漆雕士之儒,有仲良士之儒,有乐正氏之儒。”(《韩非子·显学》),八派之中,只有孟子和荀子的蓍作流传于世,因而成为孔子之后儒家最大的两大派别。
在儒家的伦理思想体系中,尽管没有对殡葬伦理进行专门的系统的论述,但有关殡葬伦理的叙述却随处可见。
一、儒家殡葬伦理的社会基础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古朴的农业社会,是自足型的分散的经济。75%以上的人民都居住在农村,乡村居民的主要职业是务农,自耕自食,自给自足,代代相传。在这片土地上,农民只有靠土地为生,土地不能移动,除非农民有特殊的才能,否则只能生活在祖辈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而且其子子孙孙也要继续生活在这个地方。
中国人民两千年来主要的谋生方法是农业。其特点有四点:
一是经营农业完全是一种体力劳动,男子比女子更适宜这种生产方式,因而成为家庭经济生活的主要支撑者,在家庭组织的形式上就成为父权的家庭,并在社会上形成重男轻女思想;
二是在农业社会中,最基本的财富是土地,利用土地的能力愈大,致富的机会就愈大,因此,在中国流行多子主义,并提倡累世同居的大家族;
 三是农业的生产技术全凭经验,老人的经验多,自然成为家庭和宗教的权威者,因此对老人孝;
 四是农业是靠天生活的静态职业,在农民的心理上自然容易生成安土重迁、尊敬祠堂、崇拜祖先等观念。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是血缘家族存在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独特的社会结构——家族宗法制。中国原始社会中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家族制度,在周代发展为家族宗法制。殷代在血缘关系上形成了种族奴隶制国家,周代“封诸侯,建同性”把家族宗法组织作为奴隶制国家的组织形式。封建制取代了奴隶制,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组织并没有改变,原来适应奴隶制的家族宗法制度又继续适应着封建制。
在农业社会,家族是重要的社会单位,具有经济、教育、娱乐、宗教和殡葬等多种功能,家族的声誉高于一切。为了巩固这种家族制度,增加这一制度的权威性、神圣性,从周代开始就制定了一套与这种宗法等级制相应的殡葬制度。《礼记·大传》说:“人道亲亲,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牧民。”儒家殡葬伦理思想就是适应这种家族制度而建立的伦理生活规则。
家族对传统中国而言,意义重大。那么到底靠什么力量使得中国人的家变得如此重要而坚固呢?冯友兰曾说:“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建立在家族制度上的,而孝则是使家族扣紧在一起的德性”。“孝”使得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如磐石般稳固。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孝”在西周时期得到人们的认同。西周时期所提倡的道德规范,最基本的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点是对家族关系整个的概括,体现了既亲亲、又尊尊的原则,是用以调整家族内部人伦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史记·周本纪》的记载,周公在平定三监和武赓叛乱后,封康叔于殷地。为了加强对殷族“顽民”的统治,周公在给康叔的诰文中,就要求康叔用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一套道德原则为工具,并把它们提到行为大法的高度。认为如果“不孝不友”,就是罪大恶极。西周时期关于“孝”的思想,一直为后世所承袭,在儒家那里,得到了不断的升华和发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成为殡葬伦理的核心。
殷人重“孝”,除厚葬以外,在名目繁多的祭祀制度中也得到充分的反映。仅据罗振玉《殿墟书契》一书所收1169条卜辞统计,其中卜祭的辞例就多达538条,祭名有翌日、彤日、岁、福等20余种。孙海波《甲骨文录考释》中对祭名做了进一步的考察。董作宾在《殷代礼制的新旧两派》中认为,在宗法制度已臻完备的殷代社会中,孝道是最要的,祭祀乃是国之大事,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主也”。在卜辞中,卜祀之辞,占大部分,原因就在于此。
早在原始社会母权制繁荣时期,随着氏族公社的形成和发展,“图腾崇拜”这一最早的宗教信仰便出现了。氏族成员把“图腾”当作神化了的祖先加以崇拜。父权制确立后,一方面逐渐萌生了父家长的灵魂可以庇护本族成员的观念,另一方面由于私有财产的产生和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直接继承先人遗产的事实,促使氏族的祖先崇拜变成了家庭的祖先崇拜,并形成各种崇拜仪式,借以表达人们对父家长的感恩和哀思,孝的观念其时产生。而父家长生前也充分利用祖宗崇拜来提高自己在家族中的威望,提倡孝道以加强对整个家族的奴役和控制。《礼记·大传》说‘人道亲亲,亲亲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牧民’这种新的宗教信仰,是说明新的财富,变成男子的私有,并且要有他的孩子来继承,继承关系不从母亲血统而从父系血统,‘图腾’崇拜也就向祖先崇拜过渡了。”
从原始社会末期产生私有制开始,经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王位、爵禄、土地、财富等等都是由先人传授的,为了表达对父母祖妣的感恩戴德,就从宗庙祭祀发展成一整套的礼制,后来经过儒家的提倡和总结,形成一整套的殡葬伦理思想。
 二、儒家殡葬伦理的内容和特点
  (一)以“孝”为基点
     儒家以“孝”为基点,构筑其殉葬伦理思想。儒家研究社会和人生,十分重视家庭。孔子认为要稳定社会,必须先稳定家庭,如果不树立父亲家长的权威,无法达到家庭的稳定,社会也就不能稳定。所以在儒家殡葬伦理学说中,以孝道为先。
    在《论语》中,孔子很直接的表达了他的殡葬伦理学观念。
 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为政》)
孔子认为,长辈去世后,子女同样要孝,主要表现为对去世的人要“葬之以礼”和“祭之以礼”。孔子认为只要“无违”,在殡葬过程中不违背周礼,就是符合孝道。怎么样算作违礼呢?
有两种含义:一是不及,二是过度。
首先,孔子从反面论证了服丧满三年,则为孝。任意改动服丧期,比如把三年时间改为一年,就是不及。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乎稻,衣乎锦,于女安乎?”曰:“安。” “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亦有三年爱于其父母乎?”(《阳货》)
宰我认为父母死后,守丧三年,时间太久。君子三年不去习演礼仪,礼仪一定会废弃;三年不去弹奏音乐,音乐一定会失传。陈谷子既然已经吃完了,新的谷子就会等场;打火用的燧木又经过一个轮回,一年也就可以了。孔子反驳他:“父母死了,不到三年,你便吃那白米饭,穿那花绸衣,你心里安不安呢?”宰我回答说:“安。”孔子抢白道:“你安,你就去干吧!君子的守孝,吃美味不晓得甜,听音乐不知道快乐,住在家里不觉得舒服,才不这样干。如今你既然觉得心安,就这样干好了!”宰我退出来后,孔子说:“宰我真不仁!儿女生下地来,三年以后才能脱离父母的怀抱,替父母守孝三年,天下都是如此的。宰我难道就没有从他父母那里得到三年怀抱的爱护吗?”
孔子坚持三年之丧的理论根据,是“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实际指的是,初生婴儿要吸取母奶或其他食物,发育为幼儿,必须经过三年时间,才能离开父母的怀抱。在三年期间,母亲对孩子的哺育和爱抚,极尽辛劳。人死服丧,是人的一种社会行为。这种行为的情和理,与子生三年不能离父母之怀的爱,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这种行为,毕竟是一定社会形态的伦理方面的表现,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其实,与不及相对应,如果过度了,也是不孝的表现。春秋后期,礼崩乐坏,贵族奢侈过度,僭越之风,时有发生。
《左传》成公二年中的相关内容,就记载了宋文公葬礼“僭越”:八月,宋文公卒,他是宋国第一个厚葬的国君,墓中填满了大蚌蛤烧成的灰和木炭,寒进了很多的车马,甚至使用了人殉,而且有特别多的随葬品。椁的式样模仿天子的宫室、宗庙,棺则使用了天子才能拥有的装饰品。诸侯可用车马,但是有量的限制,文公肯定突破了规定;棺椁的形式像宫室、宗庙的屋顶,是天子的制度,文公享受了,也突破了规定;棺材表面绘制相关的图案,上面覆盖着装饰品,这本是天子的专利,文公使用了,就是“僭越”。
孔子认为,这种奢侈的殡葬行为,尽管表达了对死者的尊敬和爱戴,但却是一种僭越行为,因此不是孝。孔子强调,办丧事,应该节俭,“以其奢也,宁俭。”不重奢华,重在哀戚。“子食于有丧者之侧,未尝饱也。”“子于是日哭,则不歌。”(《述而》)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子张曰:“……祭思敬,丧思哀,其可已矣。”(《子张》)都是在发扬孔子这方面的思想。孔子还认为表达哀戚也要适度。《礼记·檀弓上》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伯鱼(孔丘之子,名鲤)的母亲死了,一周年后,伯鱼还在哭。孔子听到哭声,问:谁在哭?弟子报告说:鲤。孔子听了,笑着说:过分了!伯鱼听罢,再也不哭了。母亲死了一年,伯鱼仍然在哭,孔子认为不符合礼的规定。
孔子一方面觉得“三年之丧”孝,改成一年,不但不孝,而且还不仁了,另一方面又认为殡葬搞得太隆重了也不好,同样是不孝。孔子的观点乍看起来好像矛盾,其实不然。实际上在孔子看来,殉葬的奢简并不是判断孝的标准。周天子的殡葬与诸侯的殡葬相比较,规格高一些、随葬品多一些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诸侯的殡葬和周天子的一样隆重的话,孔子就反对了。
(二)以“礼”为核心
儒家提倡孝道,儒家殡葬伦理思想以“孝”为基点,同时还以“礼”为核心,把“孝”与“礼”结合在一起。
孔子强调在父母的生前事后,都要严格按照礼节的规定行孝,不能有任何违礼的出现。正因为这样,当宰我提出“三年之丧”为期太久的时候,孔子就愤愤然责备其“不仁”,说:“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子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孔子更明白地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由此可见,孔子所说的“孝”不仅仅是指内心的诚意,更是对先人体制与存在事实的尊重。就在这种尊重之中,孔子油然体会到“礼”的永恒庄严。
然而,尽管孔子主张以“礼”为判断子孙是否尽孝的标准,但是,孔子倡导的这种殉葬观念,客观上却为当时以及后世的厚葬风气提供了理论依据。一方面孔子对于殡葬的“礼”没有进行系统明确的阐述,对于其规范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另一方面孔子崇尚周礼,对于周朝天子、诸侯等人的厚葬,非但没有批评,而且还持一种肯定的态度,他只是反对僭越的厚葬,并未主张厚葬,而是崇尚精神性的悼念,但在孔子还活着的时候,厚葬之风就已经初露端倪。
但到战国时期,儒家的丧葬观随着社会的变化出现了根本性的转折,呈现出由重精神的殡葬观向重物质的殡葬观转移的趋向,由俭到奢、由简到繁便是这一变化的趋向所在。作为孔子继承者的孟子和荀子,从“礼”的角度发展了儒家的殡葬伦理观。孟子不仅提倡礼就是厚葬,厚葬就是礼,而且在行动上也是率先行之,为后世树立了不良的典范。《孟子·公孙丑章句下》中记载他厚葬母亲的事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据记载,孟子奉母仕于齐,母亲去世后,孟子派弟子充虞请匠人赶制棺椁,并吩咐棺木要好,以厚葬他的母亲。充虞不了解孟子的心意,认为孟子的要求太过分了,制作的棺材实在是太奢侈,因此问孟子有没有必要制作这样精美的棺椁,孟子回答充虞说:“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得之为有财,古之人皆用之,吾何为独不然?且比化者,无使土亲肤,于人心独无恔乎。吾闻之也: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
 孟子对其母亲的“棺椁之美”的看法是这样的,他说,从天子到老百姓,都很讲究棺椁,不只是追求其美观,重要的还是为了尽好孝心。为规定所限制,不能用上等的木料,当然不高兴;用上等的木料,却没有经济条件,依然还是不高兴。又有用上等的地位,还有极好的经济实力,古人都如此做了,我为什么不能这样?为了不让死者的尸体和泥土丁挨,对孝子来说,难道就足以称心了吗?我听说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在父母身上去省钱。孟子认为厚葬“非为观美也”,而是只有这样厚葬了母亲,才算尽了孝心,讲了礼。这就是孟子高规格办理母亲丧事的原因之所在。
 孟子很隆重地埋葬了他的母亲,鲁平公的宠幸小臣表示了强烈的不理解,认为贤德之人的行为应该合乎礼仪,而孟子料理他母亲的平整的规格大大超过了他以前办理父亲丧事的规格。他劝阻平公不要去拜访孟子,平公同意了。乐正子知道此事后,询问平公不去拜访的原因,平公讲了孟子遭人非议的事情,乐正子说,您所说的超过,是什么意思?是料理父亲的丧事用士礼,办理母亲的丧事用大夫之礼吗?是料理父亲的丧事用三个鼎摆放贡品,办理母亲的丧事用五个鼎来摆放供品吗?平公说,不,指的是棺椁衣衾的精美华丽。乐正子说,那就不应该叫“超过”,只因前后的经济实力不同而已。
由可见,孟子的殡葬观念与孔子的相比有很大不同,已经从重精神的悼念转到了重物质的悼念上。从孟子以后,厚葬就被冠以“礼”和“孝”的美名。    
“孝”和“礼”相统一,“礼”本来是殡葬的表现形式,“孝”才是殡葬的实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厚葬攀比之风日渐兴盛,很多人抛弃了“孝”的内涵,转而片面追求“礼”,希望通过奢侈的殡葬来提高自己的名声。
(三)强调尊卑有序
在孔子看来,孝的判断标准是能否合乎礼。合礼,“无违”,即为孝;不合礼,有违,即为不孝。“葬之以礼”和“祭之以礼”的“礼”不只是纷繁复杂的殡葬礼仪,而是周朝传统礼制。孔子尽管不提倡厚葬,但是也并不全部反对,殉葬是奢华还是简朴,要看身份,讲究尊卑,所谓尊卑有序。
尊卑、亲疏的宗法等级秩序,在殡葬活动中得到体现。尊卑有序的殡葬伦理观从周代就有。如周代的殡制就鲜明的体现了尊卑有序:天子,是将灵柩放置在像屋舍的椁中。诸侯,是将棺置放于车上。大夫,没有车,直接将棺放置在西墙之下,棺上加盖布幔。士,是在地上挖一大坑,将棺材放进坑中。关于殡的时间,《礼记》中有不少的篇章涉及。概括起来,就像东汉学者郑玄解释的那样,位高的人时间迟缓,位卑的人时间急迫。《春秋传》明确指出,天子停柩七个月后下葬,诸侯们都能派人赶来送葬;诸侯停柩五个月后下葬,同盟的诸侯也能派人赶来送葬;大夫停柩三个月后下葬,相同身份的人也可以赶来送葬;士两个月下葬,其亲戚朋友也可以赶来送葬。
孔子本人也严格遵循殉葬中的尊卑。《先进》记载,德行极好的颜渊不幸短命,孔子哭得格外伤心,边哭边道:天老爷要我的命啦!天老爷要我的命啦!颜渊的父亲颜路,也是孔子的弟子,他特意恳请孔子卖掉自己乘坐的车子来替颜渊置办个椁。孔子没有答应,理由有两点:其一是他的儿子孔鲤死的时候,也只有内棺,没有外椁,不管有才能还是没有才能,孔鲤总归是他的儿子。二是他不能卖掉车子而让自己步行去给颜渊购买外椁,因为他曾经做过大夫之类的官,需要乘坐车子。在这两条理由中,前者说明孔子的“仁”确实有亲疏远近的不同,有血缘关系的儿子与德行的学生相比,儿子更近。后一条理由则显示出孔子对于周礼十分认同。
一直都在讲遵循周礼,一门心思“复礼”的孔子本人死后,却也不小心“僭越”了一次。《子罕》说,孔子病得十分厉害,马上就要断气了,子路便指定几位师兄为“臣”。相关专家称“臣”一词和今天的治丧委员会(小组)有相似之处,但也不完全相同。相似之处是要求死者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否则,便没有资格享受。孔子在世的时候,诸侯薨,有“臣”,有些卿大夫也僭行这个礼仪;又加上孔子曾做过鲁国的司寇,这两方面的条件使得子路认为老师的丧事应该有“臣”来处理,他既没有征求夫子的意见,也没有同任何人商量,就自作主张地进行了安排。如果孔子地下有知,不知会做何感想。
《礼》曰:“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奠置于祭,“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这本来是一般人伦道德,而历代封建王朝权贵却冠以为尊、卑、贵、贱的内容,在殡葬活动中与民众完全区别开来。儒家尊卑有序的殡葬伦理观表现在殡葬礼仪中,主要有四点:
1.称谓。同是死人,身份不同,称呼各异,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百姓曰:死。
2.规格。已死入殓后,停柩待葬曰“殡”,待以宾客之礼。《周礼》规定: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三日而殡,三月或逾月而葬。《周礼》对送葬的规定:天子葬,同轨比至;诸侯葬,同盟至;大夫、士葬,同位至;庶人葬,族党相会。
3.陪葬品,亦称明器、盟器。因古人奉死者为神明,故这么称呼。土埋陪葬品的种类、多寡视死者社会地位而定;饮食器、兵器、乐器、玉器、骨器、陶器等;祭祀最高为大牢,君主独享,准用牛、羊、猪三牲;次之为小牢,可用羊、猪二牲。
4.陵墓。在中国虽有“帝陵无制”说法,但建造王陵延续两千余年,从未间断,每座王陵占地面积大(北京定陵,占地多达18万平方米),耗资巨大(仅清东陵三大殿,贴金一项就耗费黄金400两),宏伟壮观,各具特色,盖世无双,集建筑、雕刻、书法、绘画和园林于一体,成为世界殉葬建筑文化之瑰宝。数有秦始皇陵、唐朝关中十八陵、宋朝七帝八陵、元朝内蒙八白室、明朝北京十三陵、清朝东陵、西陵,光绪崇陵成为我国最后一座帝王陵墓。
《白虎通·崩薨》记载,战国时期“以爵等为封丘之度”,天子坟高三人仞;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民不封不树。唐代前后,对其规模、形状与功能又多次做了较大的调整,使之更加威严壮观。作为殡葬文化的组成部分,建筑艺术的典范,后人敬慕赞许;作为劳动人民做出的血汗和生命之见证,群众悲叹不已。殉葬等级观念,既构成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厚葬、隆葬的重要内容,为其“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必多衾,文锈必繁,丘陇必巨”的主张服务;又为民间仿效、攀比厚葬、隆葬陋谷留下了机缘。
三、隆丧厚葬的原因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民族对待殉葬都相当重视,都会通过各种殉葬形式表达对死者的情感,但中国人却是举世公认的最为死者操心的民族,隆丧厚葬的传统一直延续几千年之久。    
由于中国的殡葬活动中始终贯穿着儒家所提倡的“孝道”精神,因此人们很容易形成一种简单的看法,认为中国隆丧厚葬的传统源于儒家。于是很多人又简单地得出绪论:要反对隆丧厚葬之风就必须清除儒家的殡葬伦理思想。那么儒家殡葬伦理思想是否就是隆丧厚葬的“罪魁祸首”呢?答案是否定的。隆丧厚葬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结构
 家族宗法制的社会结构是隆丧厚葬的基本原因。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说,家族宗法制是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在传统中国,殉葬不单单是埋葬死者这样一种简单的行为,而是演化成一种家族性的行为,起着维系家族血缘关系、强化家族意识、光宗耀祖并且发展家族势力的作用,背负了很多意义。长者在家族宗法制的社会里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需要子孙全心全意的推崇和爱戴。殉葬恰好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崇尚丧葬、隆丧厚葬本质上就是抬高长者、老者社会地拉的社会行为。宗法制是促成这一“抬高”的社会权力机制,它对中国传统的隆丧厚葬起了巨大的推动和保证作用。事实上,宗法势力总是有意无意地在做这一行为上的导向,如谁家未尽心操办上辈人的丧事,就会被指责为“不孝”,反之,则会受到一致的赞扬和推崇。如东汉未董永,父亲死了无钱安葬,于是卖身三年为奴,以埋葬父亲。“主人知其贤,给钱一万,遣之。永行三年丧,欲还主人,供其奴职。”主人见董永执意如此,就说,那就要你妻子织一百匹布吧。董永的妻子只用了十天就织好了。“女出门,谓永曰:‘我,天之织女也。缘君至孝,天帝令我助君偿债耳。’语毕,凌空而去,不知所在。”(晋·干宝·《搜神记》)后世文人据此衍出黄梅戏《天仙配》,久唱至今不衰。倘若董永卖身换钱喝酒,必然遭到世人的唾骂;但是他卖身葬父,人、神俱受感动,董永也被奉为楷模。
2.祖先崇拜的民族心理    
祖先崇拜的民族心理是隆丧厚葬的生要原因。在信仰上,中国人历来缺乏抽象崇拜的兴趣,而是重偶像、重直观,他们更多地是将自己的情感寄托在某种实物上。失去了直观物,人们的崇拜就失去了依托。因而,在殡葬上对死者的遗体、遗物尤为看重。同样一块墓碑、一座坟冢、一块灵牌,在中国人的眼中都具有极其强烈的象征意义,并赋予它们一种特殊的魔法力量,因而被视为本家族的一部分。尤其是祖坟,被视为先人的象征和化身。人们暗暗祈求祖先亡灵能降福于本家族,使家族兴旺发达。同时,自己也尽是改善先人的“生活环境”,经常祭祀,以维持情感。对祖先的感情越深,寄托越多,殉葬就越隆重。    
 3.灵魂不灭的鬼魂观念
 
灵魂不灭的鬼魂观念是隆丧厚葬的另一主要原因。人死后,灵魂依然存在,变成鬼。比如墨子就认为“鬼神之有,岂可疑哉!”鬼神当然是存在的,根本不用怀疑。人死后,只不过是生活场所的改变,由阳间转入阴间,而且在阴间同样也需要“吃”、“穿”、“住”、“行”。死者的灵魂在阴间得到安宁、生活快乐,才能保佑阳间的子孙后代兴旺发达、荣华富贵。既然人死后要变成鬼,鬼神既能够作崇于生者,也可以保佑生者,所以,人们要不惜花费重金去讨好死者,祭鬼祭祖。这样,生者无愧,死者欣慰。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隆丧厚葬之习经久不衰。
4.“孝道文化”的思想根源
儒家极力倡导“仁”,仁从“亲亲”始,即爱自己的亲人,首先就是父母,就是“孝”。“孝为仁之本”,孝是仁的出发点。在孔子看来,连自己的父母都不爱,很难想象他会去爱别人。战国时代儒家有《孝经》,开章明义即说:“孝,德之本也。”两汉“以孝治天下”,东汉时,《孝经》列入“七经”之一,为读书人必读之书,后代屡屡有人来做注释。儒家孝道文化强调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事死如事生”,并将它提高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社会治理高度。由于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历代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对哀子顺孙行为的积极表彰,“孝”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已经成了一种值得夸耀的荣誉,但在执行“孝”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人们把表现孝道的方式与崇尚奢侈浪费的风气结合在一起,认为孝就是要在丧葬祭祀中用丰富的物质形式来体现。这样儒家的孝道观就为中国社会崇尚丧葬、乃至屡屡演变为隆丧厚葬提供了一种堂而皇之的理论根据,也因此《淮南子·汜论训》认为“厚葬久丧以送死,孔子之所立也”。
5.国家的干预
在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社会里,国家的干预也是隆丧厚葬的重要原因。殉葬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并不是一个完全自发的领域,而是时时受到国家的干预。国家干预殉葬,一是做出表率,二是通过法律规章制度进行强力干预。事实上,每一朝代的隆丧厚葬之风都与皇室推波助澜分不开,比如秦始皇陵、汉武帝以后的诸陵都是隆丧厚葬的典型。秦始皇追求长生不老,他从即位之日起,就开始营建陵墓。明朝在迁都北京之前,曾经花费两年多的时间去寻找“风水宝地”。先秦以来,朝廷就依照规定向某些死者赠送物品。若是某个大臣有意行薄葬的话,朝廷也不一定支持。如东汉顺帝时候,梁商遗命薄葬,他的儿子们很想遵循告诫,可是朝廷不同意,赐给梁商油漆得很漂亮的棺材、银缕玉衣等二十八种物品,钱二百万,布三千匹。另外,皇后也赐给梁商钱五百万,布万匹。上行下效,互相攀比,死者的家属岂能不竭尽全力提供最隆重的丧葬仪式,添置最好的葬具葬品?在葬式上,明太祖朱元璋就曾经诏令天下不得火葬,认为火烧父母遗体太“不忍”,有伤“孝道”,违反者要予以处罚。火葬本是一种节俭的丧葬方式,但是它和孝道文化相抵触,所以,宋、明、清三朝代都曾予以禁止,民间也就难以普遍推广了。此外,国家对宗法制的支持,比如皇帝每年都要祭祖等,也都在间接地推崇隆丧厚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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