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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价值的形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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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
不言而喻,其他个人是自己以外的个人。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个人满足其他个人需要的关系。这时 ,个人是价值的客体,其他个人是价值的主体。它所表明的是个人对于其他个人的有用性。
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是一种十分具体的价值关系。由于个人的社会角色不同,个人见相互需要的内容不同,个人之间结成的关系不同,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就表现得形形色色,十分丰富。个人之间的关系有许许多多种,如夫妇关系、亲子关系、亲戚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长幼关系、官兵关系、僚属关系、同志关系、同行关系、主佣关系、邻里关系、乡亲关系,等等等等。这些不同的关系,使个人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体现着个人之间不同的交际内容。每一个现实的个人都有着许多个具体的双边关系,他可以以自己的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行为,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满足其他许多人的不同的需要。这些都是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每一个充实的个人,都处在一个放射状的社会关系网络的连结点上,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个人对其他个人的意义和用处。充实而美好的个人都是一个个放射着光明与温暖的小太阳,把自己的光热散发给别人,从而实现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在我们社会中,像雷锋那样处处助人为乐的人,就是具有高度的个人对他人价值的典型。
价值的性质总是决定于价值主体的性质。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不可以一般地提倡或反对,这要取决于主体及其需要的社会性质。如果作为主体的个人及其需要是进步的、正义的、合理的,便是应当提倡的;如果作为主题的个人及其需要是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不合理的,个人对他的服务即价值便也是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和不合理的。所以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不应当提倡一般的、不加分析的、不分好歹的利他主义,也不应当提倡为朋友两肋插刀的哥们义气。提倡什么和反对什么,关键看价值主体及其需要的性质。在人民内部,一般地应当提倡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以便同心同德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
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表现在很多方面,从而形成不同的价值内容。作为客体的其他个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生理的需要,有心理的需要,有物质的需要,有精神的需要,每一种需要又都可以分成很多种类。个人能够满足他人以不同的需要,如给妻子以爱情,给子女以关怀,给长辈以孝顺,给师长以尊敬,给朋友以帮助,给同志以鼓励,给学生以教育,给下属以指导等等,这些都可以看作不同的价值内容。
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是个人之间关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其他个人(客体)对个人(主体)的价值。这时,个人成为价值主体,其他个人成为价值客体。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茕茕孑立,形影相吊,过与人无涉的孤独生活。个人是一支“软弱的芦苇”,离开其他个人便不能生活。所以其他个人对个人的价值是不可缺少的,绝对的自我满足根本不存在,这是人的社会性的重要表现。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与其他个人对个人的价值互为条件、互相依存,构成了个人与他人的完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主体客体相互转化、目的手段相互换位的关系。必须在把个人看作主体的同时又看作客体,看作客体的同时又看作主体,看作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才能理解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个人与其他个人之间的关系上,应当反对三种错误倾向:第一种是利己主义倾向。利己主义不仅表现在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也表现在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上。利己主义是私有制的产物,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就有“人对人是狼”的格言,在中国则有“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极端利己主义。利己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为所谓“合理的利己主义”,成为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意识形态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萨特的存在主义人学理论是当代资本主义新形式的利己主义。萨特认为,个人在他人眼里会变成客体,因此他人的眼光是可怕的。一方面,他人的目光会把人僵化为对象、客体;另一方面,他人的目光还会迫使个人或多或少地按照他人的看法来判断自己。同时,个人可以把他人看作对象、看作客体,以恢复个人的主体地位,这样,每个人都力图保持自己的主体性,而把他人当作客体,当作物,当作对象,当作奴隶。萨特有一句名言说:“地狱、就是别(他)人”。这种观点同古老的拉丁格言“人对人是狼”没有什么区别,它必然会导致利己主义的态度。
实际上,在他人眼里个人不一定必然是客体。如果我们在困难的时候,遇到雷锋那样的好心人,我们立即就成为“雷锋”的主体;在我们遇到别人需要帮助时伸出了援助的手,“他人”也就成了我们的服务的主体。所以,如果萨特所描述的情况是事实的话,个人之间的对立只是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利己化的产物,实在是社会制度造成的。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本质关系是互助合作,是互为主体同时又互为客体的关系。个人在为别人服务的时候,正是在实现着个人价值。
第二种倾向是庸俗关系学。庸俗关系学是把利人作为手段,以利己为最终目的的一种处世哲学。表面看起来,这仿佛也是一种互相帮助,是互利共赢,实际上,它是利己主义思潮的一个变种。这种处世哲学把“利人”作为感情投资或者实际投资,以期获得最大的好处。最终,很可能不是“利人”而是害人。而且,在利人与利己的交换中,他们往往要损害第三者的利益,损害社会、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此,搞庸俗关系学是一种无原则的只会贬低个人的价值的行为。
第三种倾向是无原则的利他主义。无原则的利他主义之所以不是马克思注意处理个人之间关系的正确准则,是因为它不对价值主体进行分析。前面讲过,价值关系的性质是由价值主体及其需要决定的。革命的、进步的、正义的、合理的价值主体的需要才是应当满足的,充当这样的价值的客体才是革命的、进步的、正义的、合理的。应当帮助有困难的好人,但不可怜惜冻僵的毒蛇。应当掩护为人民的事业而战斗的伤员,却不可包庇窝藏犯了法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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