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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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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与利益
利益也是个人行为的基本动因,而且是较之需要更现实的动因,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有必要用较多的篇幅论述它。
利益这个与我们每个人须臾不相分离的概念同样是个不容易说清楚的问题。辞海对它的解释是:利益即好处。这种解释虽然十分通俗,但却很难令人满意。如何从哲学的高度认识利益呢?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人们所谓的利益,就是每个人按照他的气质和特有的观念把自己的安乐寄托在那上面的那个对象;由此可见,利益就只是我们每个人看作是对自己的幸福所不可少的东西。”(霍尔巴赫:《自然体系》上卷第270-271页)霍尔巴赫把利益看作对象物本身,显示了他的机械论特征,霍尔巴赫又把利益归结为每个人的气质和观念,又显示了他历史观方面的唯心论特征,霍尔巴赫对利益的理解是不科学的。对利益作了比较深入研究的是经济学。我国经济学家薛永应同志所著的《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一书,深入研究了经济利益的概念问题。他的研究不仅具有经济学意义,而且具有方法论意义,其成果值得唯物史观研究利益概念时参考和吸收。
薛永应同志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利益下了两个定义。从强调经济利益社会内容的角度,他把经济利益定义为,“所谓经济利益,就是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成果在满足主体经济需要时所获得的一定性质的社会经济形式。”从强调经济利益的事物内容的角度,他又把经济利益定义为,“所谓经济利益,就是在一定经济形式中满足主体经济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成果。”他指出,这两种表述并没有本质差别,不过是特别强调的侧重点不同罢了。薛永应同志研究经济利益是以研究需要为基础的,他认为,生活需要是经济利益的自然基础,需要的实现过程却要通过一定的生产关系,于是生产关系便成为经济利益的社会基础。但是,经济利益(物质利益)并不是生活需要本身,也不是作为这一需要得以满足的中介生产关系本身或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它只是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中同满足生活需要或经济需要直接联系的那个部分。”(薛永应《社会主义经济利益概论》地49页)
薛永应同志分析的是经济利益概念,我们可以从中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首先,我们看到,利益与需要这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利益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上,如果没有需要,也就无所谓利益。需要的主体也就是利益的主体,正是由于有着多方面的需要,所以也就有着多种类的利益。需要是利益的基础,但是利益又不同于需要,利益不是需要本身,需要是主体对于客体对象的依赖关系,利益则是在需要实现过程中出现的概念。它经过了社会关系的洗礼,它比需要具有更强的社会性,它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我们还看到,人的一切行为确实与利益密切相关,“天下熙熙,俱为利来,天下攘攘,俱为利往”,利益关系不仅是人们活动的动力,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作为调控机制调节着人们活动的整个过程和结果。不仅调节着人们的经济活动,而且调节着人们的政治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利益关系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重要关系,而且是人与人之间的基础性关系。实际上,在我们研究利益问题的时候,最为关心的也就是下面一些问题:第一,谁的利益,即利益主体问题。是人民的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是集体的利益,还是个人的利益。第二,是什么利益,即利益的内容。是经济利益,还是政治利益,是物质利益,还是文化利益。第三,各种利益之间是什么关系,即利益的先后轻重。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等等。其中,研究和处理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又是最重要的问题。
因此,从历史唯物论的高度,我对利益的定义是:所谓利益,是需要得以满足的社会形式,是人类活动的一个重要机制。这个定义说明:第一,利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由人的需要产生的,需要是利益之母;另一方面,需要满足得以实现,须有一定的社会形式。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需要的满足是通过利益的形式被分配到社会各阶级、集团和个人,从而不同程度地实现的。这样,需要就被深刻地打上了社会的烙印而化为它的实现形式——利益。可见,利益有着极强的社会性,利益的社会性是它的决定性属性。第二,利益是客观的。利益的客观性不仅可以由需要的客观性得到说明,而且可以由利益总量的客观性得到说明。在一个既定的社会里,究竟有多少利益可以实现,归根到底要由该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利益的客观性还可以由生产关系的客观性来说明。从宏观上看,需要之转化为不同阶级、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分成,不易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决定与那个社会的生产关系。第三,利益的实现是一种关系。如果说需要作为主体对于客体对象的依赖关系,其主要部分(不是整个部分)是人对物 的关系的话,那么利益关系则不仅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更主要地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利益所在之处,到处都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正是利益的这种关系性和矛盾性,成为调动和调节人的活动的力量。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
利益作为个人活动的重要动因,给予个人行为以极大的影响。
第一,         利益主体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利益按其主体分析,可以区分为很多种类别。按照人的集合程度,可以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按照阶级分析,可以分为社会不同阶级各自的利益。按照种族或民族区分,可以分为不同种族、民族的利益。按照社会分工划分,可以分为多种不同职业的特殊利益。按照生理特点、年龄结构,也可以区分不同主体的利益,如妇女的利益、残疾人的利益、儿童少年的利益、老年人的利益等等。此外还可以按照其他不同的社会角色区分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有这些不同主体的利益,都是一些特殊的利益。它们互相交错,结成复杂的利益关系,充斥着矛盾与统一、斗争与调和。个人就处在这些复杂的网络之中,其中每种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个人的行为。从对个人行为具有直接影响的角度来考察,下面一些利益主体应当进行较为详细的讨论。
第一种,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以单个人为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个人的需要得以满足的社会形式。个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或经济需要和非经济需要,或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或马斯洛的五种层次的需要。这些需要的满足,都最终要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实现。个人的有些需要,有时是由社会或集体利益来满足的,这是因为在社会或集体利益中包含了一部分个人利益的缘故。当个人利益由社会或集体满足的时候,社会或集体利益就转化成了个人利益。
从最高抽象的意义来说,个人的需要不是历史的范畴,只要有人类就会有个人的需要。但是,个人需要的内容和满足的形式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个人利益既然是个人需要实现的社会形式,那么,它本身就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在原始社会,生产资料为原始公社共有,生活资料也为全体公社成员共有,个人利益与公社集体利益具有直接的同一性,所以那时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能分离。只是在私有制产生之后,个人利益才从集体利益中分离出来,取得了独立的形态,并得到不断的发展。在私有制条件下,不仅生活资料的满足采取了个人利益的形式,而且对生产资料的需要的满足也采取个人利益的形式。而且是后者决定着前者,于是个人利益的形式发展到最高峰。在资本主义社会,除了个人利益,几乎没有什么其他的利益。一切冠以其他名号的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隐蔽说法,便是若干个人利益的加总。个人利益支配一切,调节一切,决定一切。它无所不在,至高无上。个人利益的之上地位并不会导致个人需要的普遍满足和个人利益的平等。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个人利益的至上地位,正是由于社会生产由私人利益调节,才使得社会生产出现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上大多数没有生产资料的人得不到应有的个人利益。因此,为了保证个人利益得到普遍实现,就需要改变生产资料的需要由个人利益的形式实现的状况,就需要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就是要改变个人利益至上的地位,把它从生产和生活两种需要的实现形式,降低为仅仅是生活资料的实现形式。这种生产关系就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生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下,生产的需要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实现。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并不消灭个人利益,而是仍然把个人利益当作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形式。某些公共福利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如果谈到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与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区别,那我们可以概括地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利益还不能完全满足个人的需要,而只能与个人的劳动数量相适应;而共产主义社会,个人的需要与个人利益已经实现了直接的同一。
在我国现阶段,个人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生活需要满足的基本形式,而且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仍然是某些个人生产需要满足的形式,虽然这种状况在法律上不占主导地位。因此,个人利益必须要得到保护和尊重。不但限制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个人利益是错误的,不适当地限制满足某些生产需要的个人利益也是错误的。保护和尊重这些个人利益,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个人利益是个人活动最直接、最稳定的动因。但是,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下,个人利益对个人活动的影响有着不同的情况。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利益的追求,使雇佣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劳动力的价值。同样是个人利益的追求,却使资本家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使它们在生产过程中相互结合,生产出价值和剩余价值,以获取高额利润。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利益把人分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使两类人的行为迥然不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的追求能够使个人努力付出较多的劳动量,以便按劳动量取得较多的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是调动个人劳动积极性的基本力量之一。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利益决不是个坏东西,而是把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巨大杠杆,人们丝毫没有必要害怕它,更不应该限制它。当然,这里说的个人利益是按劳分配得到的那个个人利益,还有我国现阶段一些其它合法收入。除此之外的所得均属非法收入,那些个人利益是要反对的。那些个人利益一部分是对社会和集体利益的侵犯,另一部分是对其他个人利益的侵犯。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要防止和惩罚这种现象。保证和维护个人利益,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个人利益主体的权利。
第二种,阶级利益
阶级利益是一个特定的阶级的需要得以实现的社会形式。它反映着某个阶级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当一种利益形式被零一种利益形式取代了的时候,社会的生产关系就改变了。阶级利益是所属个人利益的共同部分和集中表现,它是阶级个人利益得到保障和得以实现的前提,因此它不能不带有根本的性质从而高于个人利益。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的利益是从根本上改变资产阶级的统治,把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私人占有改变为社会公有。如果这个利益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个人的解放就是一句空话,无产阶级的个人利益就只能仍然采取出卖劳动力的形式实现,而不能摆脱受剥削的地位。同样,在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之后,首先要保证无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人阶级个人按劳分配的权利,工人阶级个人的利益才能不受侵犯。所谓阶级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阶级利益,就是因为阶级利益是根本的和集中的利益。
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的纲领、路线集中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共产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除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之外,共产党绝没有自己的特殊的私利。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某利益,必须吃苦在前得利在后,做人民忠实的服务员。这是共产党区别于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点之一。那些企图依仗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谋取个人好处的人,其实不是共产党员,或者不是名副其实的共产党员。
因为阶级利益带有集中和根本的性质,所以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就与个人利益不同。首先,阶级利益作为个人行为的动力,只能是本阶级个人行为的动力。一般说来,别的阶级的个人不会直接受到本阶级利益的影响。只有那些在理论上深刻了解社会阶级状况并投身到先进阶级革命斗争运动中的人例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到:“正像过去贵族中有一部分人转到资产阶级方面一样,现在资产阶级中也有一部分人,特别是已经提高到从理论上认识整个历史运动这一水平的一部分资产阶级革命家,转到无产阶级方面来了。”(《共产党宣言》单行本,第34页)其次,阶级利益的根本性与集中性并不是立即就为本阶级所有个人所认识的,所以,在某些时候,及时是本阶级的个人,他们的行为也未必就受到阶级利益的影响。但是,也正是由于阶级利益的根本性和集中性,所以一旦它为本阶级的个人所认识,其动力作用就十分强大和持久,其程度远非个人利益所能比拟。再次,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所以阶级利益不仅会导致个人的经济行为,而且往往最终会导致个人的政治行为。一百多年来,无产阶级中的先进分子,在争取阶级解放斗争中表现出来的无畏气概、不屈精神和坚强意志,正是阶级利益对个人行为影响的表现。
第三种,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是以社会作为主体,实现整个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形式。在私有制下,由于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人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收到局限,因此社会利益规模和数量较小。当时统治阶级的国家所代表的,从根本上说主要是剥削阶级的利益,算不得是社会利益。尽管如此,还是会有一些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不能以个人利益或阶级利益的形式实现,于是采取了社会利益的形式。如抵御侵略、赈济饥荒、开凿运河、修桥铺路、保护环境等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由于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社会生产已经不能由私人利益所决定,改为由社会调节。这样,满足社会生产需要的社会形式就只能是社会利益。于是社会利益的规模和作用就大大扩展了。同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共同部分也大量增加,如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娱乐、扶贫、助残、养老、救灾、保险、环境等等,这也成为社会利益规模扩大的重要原因。
一般说来,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不是一个概念。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利益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私有制下,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往往把国家说成是社会的代表,从而把国家利益说成是社会利益。这是欺骗被统治阶级的谎言。在公有制下,由于国家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而无产阶级如果不解放全人类就不能最终解放自己,无产阶级的利益与全体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大体上吻合起来。所以,一般可以把他们看成是一个利益。
社会利益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情况。在私有制下,由于社会利益规模相对较小,而且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不密切,因此人们往往对它漠不关心,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就比较薄弱。在公有制下,情况就不同了。一方面,社会利益是满足生产需要的主要部分,而生产最终决定着消费和分配,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息息相关的。社会利益不仅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而且带有某种前提性。没有社会利益,就没有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最终会损害个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在这里,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是一种“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的关系,绝不是“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的关系。那种把社会利益看成是个人利益简单相加的观点,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实际。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生活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性质,社会利益中包含的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个人利益愈来愈扩大,热门生活的许多内容是“公家”管起来的。这种个人利益以也会利益面貌出现的情况,大大密切了个人行为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除此之外,思想教育和传播媒介极大地提高了人们对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由于这一切原因,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利益对个人行为就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虽然不像个人利益的影响那样直接,但是却具有个人利益所不可取代的特点。一是,社会利益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是加诸于社会一切个人的,因而具有最大的公共性和广泛性。而个人利益对个人行为的影响通常只是个人利益的主体和其他少数人,影响全体个人的情况是极个别的例外。二是,社会利益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带有根本性、全面性和政治性。特别是对那些对社会利益的性质有一定理解的个人更是如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利益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向吻合,情况就更是这样了。三是,社会利益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是长期的和长远的。因为社会利益首先是生产利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它表现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部分。这一部分多了,消费部分就少了;这一部分少了,消费部分就多了。这个矛盾不仅表现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而且表现为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所以社会利益作为行为的动力对个人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
第四种,集体利益
集体是按照一定的关系组织起来的人群。一般地说,凡是集体都有自己独立的需要,集体利益便是集体需要实现的社会形式。由于作为利益主体的集体的性质不同,由于各种集体特殊的需要不同,集体利益的形式和多寡也就不同,它们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也就不同。比如属于经济类型的集体如工厂、企业、公司、财团、合作社、基金会等等,这些集体是以经济利益的关系组织起来的,它们对个人的行为特别是经济行为影响极大。而非经济类型的集体,如社会团体、学校、学会、教会、研究会等等组织,尽管它们或多或少地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这种利益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多不在经济方面,而在其他方面。一般说来,集体利益对个人行为的动因作用,处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具有环节性、局部性、中介性和过渡性。但这丝毫不意味着集体利益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无关紧要,有些集体利益对个人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例如,社会主义企业利益对企业职工的影响就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企业独立的利益。这里既包括企业生产的需要,也包括企业交换和消费的需要。如果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企业经营就要受到损害,这是企业不仅不能实现它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职能,使社会利益遭受损失,而且会立刻影响企业职工个人利益的实现。所以企业集体利益亦是职工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之一。这时,集体利益便不能不对个人的行为产生重要的作用。
个人、集体、阶级和社会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地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利益高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应该服从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把个人利益提高到超过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程度是个人主义,把集体利益提高到超过社会利益的程度是小团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是我们一切行为应当遵从的准则。
利益主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除了上面的划分之外,还可以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区分许多种利益主体。他们对个人行为的影响或直接或间接、或强大或微弱、或明显或隐秘、或长久或暂时,相互交叉、相互重叠,成为个人行为的动因合力,决定个人行为的特征。
从利益的主体方面看,个人行为的目的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个人受动与个人利益,追求个人利益;另一方面,个人又受动于非个人利益,(包括他人利益、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等)追求社会利益。这种利益主体的两重性决定了个人行为目的的两重性。这种状况在日常生活中是经验的事实。比如一个普通个人努力工作的动力常常就是两重性的,一个动力是求得自己“进步”,以自己的业绩获得个人利益;另一个动力是明确自己工作的社会意义,通过努力工作为社会作贡献,从而有利于社会。这就是不同主体利益驱动个人行为,使其行为的目的和动力具有两重性的常例。不应当反对和否定为了个人利益而努力工作的行为目的,应当反对和否定的是只追求个人利益而不顾社会利益的倾向,还有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以社会利益服从个人利益的倾向。在对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问题上,应当才敲下面的正确态度:一是每个人都要既为个人利益奋斗,同时又要为社会利益奋斗,把二者统一起来;二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把社会利益摆在首位,反对个人利益第一;三是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非法侵犯的时候,应当保卫这些利益;四是防止和克服只顾个人利益不顾社会利益、或者只顾社会利益不顾个人利益的两种倾向。
第二,         利益分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利益分布包括利益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部门分布、过程分布、范围分布等等情况。它们作为动因都会对个人行为产生影响。利益的时间分布指利益实现的时间区别,是未来利益还是眼前利益,是长期利益还是暂时(短期)利益,等等。一般说来,未来利益的动力性逊于眼前利益,长期利益的动力性强于暂时利益,但未来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动力性较之眼前利益、暂时利益更具持久性。因此要使个人行动起来并且持续下去,就应当把未来利益与眼前利益、长期利益与暂时利益结合起来,使两种利益的动因共同发生作用。利益的空间分布指不同地域的利益差别,这种差别通常使人们向着利益较多的地方流动。利益的部门分布指利益在不同产业、行业分布的不平衡状况,利益的过程分布是指经济利益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实现状况,例如在生产过程、分配过程、交换过程、消费过程中的利益等等。利益的部门分布和过程分布会调节个人的职业选择,确定个人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利益的范围分布是指某种利益设计的范围,是全局性的还是局部性的,是整体性的还是部分性的,全局性和整体性的利益驱动力更强。
第三,         利益的重要性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按照利益的重要性区分,利益可以分为重要利益和次要利益,根本利益和一般利益。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它的根本利益是政治利益,因为政治利益集中表现着无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如果首先夺取政权,就不可能变革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就不可能改变自己被剥削的地位。在夺取政权以后,无产阶级如果不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不可能防止武装颠覆或和平演变,就不可能利用国家政权实现生产资料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并巩固自己的经济地位。政治与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指的就是这种含义。所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其赋予无产阶级个人的行为动力既强大又持久。
第四,         利益的量别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利益有大小之别。大的利益赋予人的行为以大的动力,小的利益赋予人的行为以小的动力,这是十分明显的事实。但是,这里利益必须被理解为一个总和的概念,而不能片面理解。前面已经分析过,利益具有不同的主体,利益大小不应当制衡两个人利益的大小,还要看阶级、社会利益的大小。利益又有分布的区别,眼前利益不大的,未必未来利益也不大;对此一地区利益不大的,未必对彼一地区利益也不大。利益又有性质、内容的不同,有时看来经济利益很大,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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