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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规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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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行业规范

时间:2006-9-1 15:19:44  来源:咨协  阅读:13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以下简称:咨询和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咨询和培训业务的服务质量,促进咨询和培训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省的咨询和培训行业管理。

    第三条  咨询和培训行业内的企业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并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  广东省咨询和培训行业坚持以“科学、优质、守信、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内的企业行为,形成咨询和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为全省咨询和培训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坚持科学原则,以科学技术为依据。运用知识、技术、经验、信息、为企业(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社会各类组织的决策和运作提供智力性服务。咨询和培训单位本身要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在资质和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二)坚持优质原则,以质量为根本。咨询和培训单位要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咨询和培训服务过程的策划、实施和监督,保证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三)坚持守信原则,以信誉为生命。咨询和培训行业通过自律和行业信誉提升,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行规,信守合同,按章纳税;

    (四)坚持发展原则,倡导公平竞争,以竞合促发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既要为全省咨询和培训单位创造平等参与市场的机会,又要扶持和鼓励有实力、讲信誉的咨询和培训单位健康成长,快速发展。

    (五)对违反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章  咨询和培训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咨询和培训业务的内容和性质,本规范适用的咨询和培训单位涉及的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企业战略与产业组织

    1、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2、产业组织和政策论证;
    3、企业发展战略;              4、企业经营战略;
    5、企业职能战略;              6、相关专题咨询。

    (二)企业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

    1、产权制度与治理机构;        2、组织变革与组织设计;
    3、常规人力资源管理;          4、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
    5、企业文化与企业形象;        6、相关专题咨询。

    (三)企业财务与资本运营

    1、企业理财;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3、投融资管理;                4、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
    5、创业与风险管理;            6、相关专题咨询。

    (四)企业营销管理与市场研究

    1、制造业营销管理;            2、服务业营销管理;
    3、产品和行业市场研究;        4、消费者行为;
    5、零售业;                    6、相关专题咨询。

    (五)企业运作与物流管理

    1、运作管理;                  2、流程再造;
    3、供应链管理;                4、物流管理;
    5、精益制造;                  6、相关专题咨询。

    (六)企业技术与创新管理

    1、技术经济评价与可行性;      2、项目管理;
    3、研发与创新管理;            4、质量管理与达标认证;
    5、知识产权与技术转让;        6、相关专题咨询。

    (七)企业信息管理与知识管理

    1、企业信息化;                2、信息管理系统;
    3、决策支持系统;              4、软件开发和应用;
    5、知识管理;                  6、相关专题咨询。

    (八)企业管理相关专项咨询

    1、资产评估;                  2、企业资质评价;
    3、法律与政策;                4、要素市场信息;
    5、出国出境活动;              6、其他相关专项咨询。

    以上项目随着咨询和培训服务业的不断向前推进而丰富、补充和完善。

  第六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一般只承接具有资质领域业务范围项目的咨询和培训,并以本单位专职咨询师或培训师为主完成所承接的咨询和培训业务。有需要时,可聘请协作单位或协作人员共同完成。聘请的协作单位或协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领域业务范围的资质,并取得委托方的认可。重大咨询和培训项目,可聘请该领域有一定声望的资深专家作为咨询和培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咨询和培训涉及涉外业务、商务、海外市场、外资引进等方面内容的,应聘请熟悉涉外事务的咨询师、培训师或专家负责此项业务,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规则、惯例执行。


                                第三章  咨询和培训单位和人员的资质


    第八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应是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九条  从事咨询和培训服务的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具有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的咨询师或培训师。根据咨询和培训业务范围的不同,咨询和培训单位拥有的咨询师或培训师的数量可以有所不同。其中至少有一名是知识丰富、业务熟悉的高级咨询师或高级培训师。

  第十条  在咨询和培训单位服务或独立从事咨询和培训活动的咨询师或培训师,必须通过有资质认证的权威机构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咨询师或培训师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独立承担咨询和培训业务: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掌握咨询和培训基本理论、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 3 年以上咨询和培训工作经历;

  (四)在业内近 1 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负责人,除应持有咨询师、培训师或高级咨询师、高级培训师资质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 较系统地掌握咨询和培训基本理论、方法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咨询和培训工作经历;

   (四)在业内近2 年来无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非咨询师或培训师可以参加咨询和培训的辅助性工作,但不得独立承担咨询和培训业务。


                                          第四章  咨询和培训服务的提供

  第十三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应参照GB/T19001:2000(ISO9000:2000)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实施,切实加强对咨询和培训服务全过程的管理监督,确保咨询和培训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承接业务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出台的法规订立书面合同。在合同签署前,应对委托方的要求予以评估和确认,签订合同时,条款要清楚,约定要可行,权利、义务要公平,违约责任要明确,便于双方对合同的共同执行。

  第十五条  为确保对咨询和培训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应建立项目运作规则和项目管理程序,努力使咨询和培训业务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承接咨询和培训项目后,咨询和培训单位应进行策划,确定项目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识别项目所需要的过程(或阶段)、资源、职责、权限、管理和监督办法,保证承担项目间的有效沟通,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质量。

    第十六条  咨询或培训项目完成后,项目报告封面应注明咨询和培训单位的名称、等级,并有2名以上咨询师或培训师署名,(经协会授权,可在项目报告封面上使用协会标志)。项目咨询和培训单位应按合同要求依期完成项目,向委托单位交付评估报告。


                                    第五章  咨询和培训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承接涉外或开展境外咨询和培训业务的单位,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人文风俗文化,按国际惯例办事。

  第十八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应遵守行业规范,合理定价,公平竞争,维护自身利益和委托方的正当权益,做到既不虚抬价格,谋取暴利,又不以高额回扣,恶性压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咨询和培训服务的定价,可参照《广东省咨询服务议价守则》(见附件)。

    第十九条  咨询和培训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恪守行业“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地开展工作,客观地反映事实,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来自行政、情感或其它方面的干预,不因为利益关系而影响客观判断,不谋取合同规定报酬外的任何利益,在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下都不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引用客户提供的所有商业资料。

    第二十条  信守合同,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解决合同纠纷。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发生争议,可请求省咨询协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视为违规行为:

  (一)以高额回扣、恶性压价承揽咨询和培训业务的;

  (二)虚抬价格,获取暴利的;

  (三)中伤、贬低竞争对手的;

  (四)收到委托方款项后单方面终止合同执行或拖延时间的;

  (五)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咨询和培训单位及人员,视其性质、情节,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在协会网站或向行业、社会公布违规真相;

  (三)资质降级;

  (四)建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章  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咨询和培训单位应通过建立下列监测和控制手段,对咨询和培训项目的过程进行监督,对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一)填报项目阶段工作汇报表(由项目负责人填写);

  (二)填报项目阶段工作反馈表(由委托方代表填写);

  (三)填报顾客满意度调查表(由委托方代表填写);

  (四)项目评审(在项目完成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协会将通过建立下列监督系统,对全省咨询和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立客户咨询和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体系,接受客户的监督;

  (二)建立对咨询和培训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评估制度,对正在实施中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样考核制度;

  (三)建立协会网站客户满意度调查意见箱,接受顾客对全省咨询和培训单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投诉;

   (四) 建立社会信息收集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社会各界收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通过现场调查,综合各方面的信息,对咨询和培训单位作出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协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可作为咨询和培训单位等级评定的依据(《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机构资质评审暂行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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