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未经思考过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
——苏格拉底
个人价值及其类型
研究个人价值,必须首先在正确理解价值的基础上正确理解人的价值。霍尔巴赫说过:“在所有的东西中间,人最需要的乃是人”。这里讲的就是人的价值。 人的价值,是以人作为客体,又是主要以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关系,是作为客体的人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有用性。它是物的价值在人身上的引申或扩展。是人本身、人的属性或活动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在这里,充当价值主体的人可以是个人、家庭、集体、集团、阶级、国家、社会等等任何一个概念。充当价值客体的人也可以是这一系列人的概念。所以,人的价值仍然是一个包含着很多具体主体客体关系的概念系统。把充当主体的概念系列与充当客体的概念系列排列组合,就可以得出许多种具体的人的价值形式。
人的价值具有明显的不同于物的价值的特点。第一,它所体现或反映的关系不是人与物的关系,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些人对于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满足。第二,人作为主体有能动性,人作为客体也有能动性,这就使得人的价值关系变动性更大。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是经常改变的,作为客体的人的属性或活动也是经常改变的,所以人的价值关系的运动是价值主客体的双边运动,这就带来了人的价值的极端复杂性。第三,由于人的价值的主体客体都是由人的概念系列充当的,这就形成了一系列两两对应的价值关系,这种相互对应的价值关系构成了一系列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对立统一。如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与社会对个人的价值,个人对集体的价值与集体对个人的价值,集体对国家的价值与国家对集体的价值等等,同时考察这些两两对应的价值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个人价值,是以个人作为客体,以人作为主体的价值关系。是作为客体的个人,他本身、他的属性、他的行为等等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亦即个人对于社会、国家、阶级、集体、社会组织、家庭以及个人的有用性。
这就是说,个人价值,从最根本的意义上理解,是个人的贡献而不是索取,是个人的付出而不是获得,是把个人作为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如果不是这样理解,就颠倒了个人价值的主体和客体,。有人往往把个人价值理解为个人“值不值钱”、“值多少钱”,这种粗俗的认识是把个人作为商品来进行交换,换得的钱越多价值就越高。实质上,这是把社会或他人的给予当作了个人的价值,暗中已经偷换了价值的主体和客体的地位。更多的人把个人价值看作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关心、对个人需要和权利的承认、保护等等,这些其实也并不是个人的价值,而是社会对于个人的价值。这种理解也同样是颠倒了主体与客体的位置。
依据价值主体的不同,个人价值可以区分为下面一些主要类型: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个人对社会群体(集体、组织)的价值、个人对其他个人的价值、个人对自身的价值即个人的自我价值(个人的反身价值)。我们下面分别对它们进行一些考察。
1、 个人对社会的价值
这里的社会概念,本义应当是人类社会,包括人类社会的不同侧面和社会的历史发展。个人都是生活在具体的社会形态之下,个人对社会的作用,都要经过他对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形态而发生作用。所以我们这里讲的社会,也就包括有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含义,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等。另外,迄今为止,每一种社会形态往往具体化为一定的国家,因而,在不十分严格的意义上,社会的概念又是还包含有国家的意思。在这里,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个人对一定社会形态的价值,个人对社会各个侧面的价值,有时还有个人对国家的价值,都是个人对社会的价值。
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是社会个体的人以自己的素质、属性、行为、活动、思想等等对社会需要的满足。这里的个人是客体,社会、历史、国家等等是主体。个人满足社会的需要是个人实现自己的价值的过程,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同时还是个人通过社会实现个人需要的前提。从横向考察,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是社会国家的贡献;从纵向考察,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是个人的历史作用。
在这个价值关系中,主体的决定作用表现的十分明显。
第一,社会的需要决定个人的属性的形成和改变。当个人属性适应社会需要的时候,个人对社会便是有价值的。因此如果个人的属性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就必须加以改变;倘若不改造自己,就调社会没有价值,就要被社会淘汰。所谓生不逢时,所谓怀才不遇,不一定都是客观原因,除了一些偶然的因素以外,社会对个人的选择以及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都是重要因素。一当社会需要发生变化,个人要想保持或者提高对社会的价值,就应当能动地改变自己的某些属性以适应社会的需要,这就是“识时务者为俊杰”的积极含义。当战争结束之后,社会最大量的需要的不再是驰骋沙场的战将,而是和平建设的专家,一大批军人就要从头学习经济建设的知识和本领。当工作中心从乡村转入城市,农村工作的经验将会闲置一部分,学习管理城市的本领就成为迫切之需。个人只有按照社会的需要不断地调整和改造自己,不断地学习新知识,获得新能力,才可能保有和提高自己对社会的价值,否则个人价值就会“贬值”。
第二,社会需要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价值的内容及其实现途径的丰富性。社会对个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它造成了千差万别的社会分工。社会需要是历史的变化的,不同时代和时期都有不同的需要。在任何时候,社会总需要一些人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以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为此,社会还必须要选择适合社会发展的生产关系。为了保证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存在与发展,又需要按照一定的思想建立某种上层建筑。这些不同的社会层次决定了社会的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要由适合它的人的属性或活动加以满足。在每一种大的社会结构层次中,又有许许多多不同的具体分工。仅就生产领域而言,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品种不计其数,而且不断更新发展。产品的区别使得分工越来越细,行业的数量已经远远不是“五行八作”、“七十二行”或“三百六十行”。社会需要的丰富多彩为个人的活动搭起了广阔的舞台,使个人得以有无数条途径施展自己的才华,发挥自己的个性,实现自己的价值。
第三,社会性质决定了个人价值的方向性。当个人价值的主体是某种社会形态的时候,为建立、巩固和发展某种先进的社会形态作贡献的个人,其个人价值是正值;为维护和延滞落后的社会形态作贡献的个人,其个人价值是负值。正如毛泽东所说,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签字剥削人民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所以,马克思主义的人的价值观并不是一般地讲贡献,它既反对对虚无的神灵和宗教的贡献,又反对对落后社会、对反动阶级的贡献,当然也反对对少数剥削阶级的英雄豪杰做贡献。一切贡献都必须有明确的主体对象。我们反对盲目的献身主义,也反对不讲原则的利他主义。一些剥削阶级打着为社会或国家做贡献的幌子欺骗人民,实质上是要人民为少数剥削者做贡献。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价值主体必须真正是人民,是社会。否则,个人价值的性质就要发生改变,这是必须要时刻留意的。
个人对社会的价值,由于社会需要的多元呈现着多种形式。可以是物质的,可以是精神的,还可以既是精神又是物质的。工人、农民等劳动者以贡献物质财富为主,同时也为精神财富的贡献创造着物质基础和生活材料,科学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等以创造精神产品为主,精神产品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够转化为物质财富。
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是客观的,而对它的评价标准则是主观的。评价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高低的难点在于,不同的使用价值是不可比较的。可以设想把不同形式的个人贡献还原为某种统一的东西,使个人对社会的价值能够进行通约。由于这个还原过程十分困难而复杂,我们目前还不能精确地把握。但是,同一种社会分工的贡献还是能够比较的。在同一领域,只要这个领域是社会所需要的,成就大的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也家越大。
与个人对社会的价值相对立又相统一的是社会对个人的价值。社会对个人的价值是以个人作为主体,以社会作为客体的价值形式,它表明的是社会对个人需要的满足。社会的价值也是人的价值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具体社会形态的社会,既有对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又有对本社会形态自身的价值,还有对社会属内的国家、集体、社会组织的价值,还有对社会内个人的价值。社会对个人的价值是社会的价值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形式之一。
社会对个人的价值表现在很多方面,如个人利益的满足,个人安全的保障、个人就业的实现、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社会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尊重、个人能力的发挥的社会条件等等。总之,凡是个人需要须由社会满足的部分,都属于社会对个人的价值。这些需要有些有社会直接满足,有些则通过社会集体、团体、或组织等中介得到满足。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社会对社会个人需要满足的状况是评价社会形态优劣或先进落后的重要标志之一。剥削阶级旧社会之所以应当被否定和推翻,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只充分满足少数剥削者压迫者个人的需要,而不满足乃至剥夺社会绝大多数劳动者的个人需要。这样的社会对于社会大多数人来说是没有价值或价值很低的,是应当否定的。新社会之所以取代旧社会,也就是因为它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劳动人民个人的物质精神需要。概因为如此,它才对广大劳动者个人具有极高的价值,才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珍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与社会对个人的价值,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从形式上看,这两种人的价值形式是对立的。在此为价值主体的,在彼则为价值客体。从内容上看,这两种价值又是互为条件的统一体。没有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就无从实现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同样,没有社会对个人需要的满足,个人也就失去了对社会做贡献的条件。社会与个人,都是价值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也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夸大一方,缩小另一方,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都会导致片面性。只讲一方,不讲另一方,所讲的一方也就成为不可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与社会对个人的价值的统一,还表现在二者发展的同向性上。因为二者互为条件互为根据。所以,只有提高个人对社会的价值,即提高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才能增强社会满足个人需要的能力,即才能提高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同样,如果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减少,社会对个人的价值也会降低。二者是荣损与共,增减相适的。所以,从本质上看,从长时期看,二者尽管可能发生某些暂时的矛盾,但绝不是敌对的关系。因此,提高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与提高社会对个人的价值,应当相提并论。提倡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同时要注意提高社会满足个人的各种需要;改革社会使之更公正合理地满足个人的需要,同时要倡导个人努力实现对社会的价值。社会对个人的价值与个人对社会的价值的辩证统一观,应当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一个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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