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法"和"刑"都有二义,一是抽象哲学概念的"法"和"刑",二是作为具体的规定的"法"和"刑"。
到了战国末年,韩非由"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又提出了"因道全法,因天命持大体"的思想。《韩子·大体》:"古之全大体者,望天地,观江海,因山谷。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故曰,因道全法,因天命,持大体。"韩非"因道全法"的思想,对于此前"道生法"的说法作了进一步的细致解释。借助道的天理自然性,作为法的根据,又通过法的齐一治平功用,来表达天道。韩非概括"道"说:"道者,万物之始,是非之纪也。"(《韩子·主道》)这就不仅是把道看作是法产生的根据,而且直接把道解释为可以绳量是非的法了。韩非与在他之前的许多黄老和形名学者一样,是把老子的"道"作为法家法的概念和法治思想的渊源,以老子的道家思想为上承,进而建立了法的理论学说。
九、法治:循名责实
法出乎权,权出乎道。权就是均平,法的作用就是齐平划一,只有法才能起到均平的作用,所以说"法出乎权"。法是绝对的,不别亲疏,虽人君不得例外,所以法又强调地称作"公法"。《韩子·有度》:"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法禁私,法是和私曲相对称的,所以法行于国中,以"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韩子,有度》)为目的,而司马谈因此称之为"严而少恩"。
法具体表现为赏罚。《韩子·定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术和势是君治臣的,法既是君治臣,也是臣治民的,因此法具有更为普遍的社会性。法包括赏和罚两个方面,赏和罚的基础是人的人性恶的心理特性。赏罚的实施通过循名责实而贯彻。《韩子·解老》:"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万物各异理。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物的外观状态和外在属性叫作理,物和理的关系也就是实和名的关系。有其物必有其理,有其实必有其名,理和名比附于物和实而存在。人类社会中百官、百姓的职守持业各有不同。各守其职,各操其业,叫作"履理",又叫作"定理"、"明分"、"命名"。循名以责实,能守其职,能操其业的,就是名符实,就加赏。不能守其职,不能操其业的,就是名不符实,就加罚。
在赏罚的实施过程中,君主与百官、百姓不同,君主独立于赏罚之外,具有一种特殊的名实关系。君主持一以静,南面而无为,群臣为所用。百官、百姓与成文成理的物相对应,君主则与无形无名而又驱使万物的道相对应。《韩子·扬权》:"夫物者有所宜,材者有所施,各处其宜,故上下无为。使鸡司夜,令狸执鼠,皆用其能,上乃无事。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因而任之,使自事之;因而予之,彼将自举之;正与处之,使皆自定之。"《韩子·有度》:"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二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治不足而日有余,上之任势使然也。"君主独立于百官、百姓之外,循名责实以课责群臣,这就是君人南面之术。
《韩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
《韩子·奸劫弑臣》: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是以左右近习之臣知伪诈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去奸私之行,尽力竭智以事主,而乃以相与比周,妄毁誉以求安,是犹负千钧之重,陷于不测之渊而求生也,必不几矣。"百官之吏亦知为奸利之不可以得安也,必曰:"我不以清廉方正奉法,乃以贪污之心枉法以取私利,是犹上高陵之颠,堕峻溪之下而求生,必不几矣。"安危之道若此其明也,左右安能以虚言惑主,而百官安敢以贪渔下,是以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从是观之,则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夫君臣非有骨肉之产,故设利害之道以示天下而已矣。
君主以人性理论为依据,由人性的好利恶害而设赏罚,就成为法。君主循名责实以课责群臣,自己则南面而无为,就叫作术。君主执柄以处势,临之以利害使百官之吏不得不居其下而守其职,就叫作势。法、术、势三者紧密相关,而成为一个政治整体。《韩子·定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子·八经》:"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取商鞅的法和申不害的术,将法、术、势三者合为一体。汉初,司马谈又将这三者总结为法家和名家两家,将这两家总结概括为"一断于法"和"控名责实"。一断于法是承接了"道生法"的哲学线索而来的,循名责实则是一种逻辑方法。循名责实就是法家一断于法的具体的逻辑方法。以循名责实的方法正名实,察功过,致功见效,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所以司马谈评价说它"尊主卑臣,虽百家弗能改也","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但是法家循名责实的"实"是要因时事的不同有所变异的,而循名责实的"名"虽然托之于天道天理,实际上则全由独立在法之外的君主一人制定,所以司马谈又说它是"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使人俭而善失真,专决于名而失人情"。
循名责实的另一重要概念是"循",也就是事因于世、备适于事的"因"。老庄及黄老道德之学也讲"因",司马谈《六家要指》论汉初的道家时即强调说:"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有法无法,因时为业;有度无度,因物与合。"韩非的"因"的思想当是由老子的影响而来。
"因"既是因于时事,也是因于人情。在这方面,韩非又与荀子性恶的思想相衔接。荀子认为人性恶,主张以礼义节制人性,但荀子的认为人性恶,并不是要因为人性的恶而否定人性,而是要用人性的恶来建立以礼义节制人性的前提条件。因为人性恶,所以要设礼义以节制人性;既已以礼义节制了人性,人性就不再是恶的,被否定的,而是可以任其发展,也应该任其发展的了。正因为有了以礼义节制人性的环节,所以荀子虽然认为人性恶,但是又强调尽天下之美,致天下之用,"序四时,载万物,兼利天下"(《荀子·王制》),在礼义的前提条件下尽可能满足人性。荀子认为所以要有礼义,原因之一是要配应天道,原因之二就是为了调节人性。"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荀子·荣辱》),把礼义和人的物质生活需要与物质产品的社会分配联系起来。后来韩非"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故民争"(《韩子·五蠹》)的思想与荀子的这一思想,如出一人。荀子说:"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荀子·礼论》)实际上是有条件地肯定了财富利欲的合理性。荀子的这些思想对韩非有很重要的影响。
韩非认为,人之性情好利、恶害而自为,不存在仁义礼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韩非是用法取代了荀子的礼义,但是却承认了荀子对人性的认可。《韩子·奸劫弑臣》:"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韩子·外储说左上》:"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韩子·备内》:"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韩非认为,人性是自然既成的,所以现实政治政策必须是以人性为依据,而不应对人性加以否定。理论要以现实为依据,治国之道要"称俗而行",要"因人情"。既然人情好利恶害,治国的目的就应该与人情相符,是赏功罚奸而不是仁义礼乐。《韩子·八经》:"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子·六反》:"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
对于"因",慎到曾概括说:"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对"因"的阐述是很明白的。"因"就是顺借人为其自己的本性而控制人,使人之为己转而成为为我。韩非说:"申不害言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由循名责实,就又把申不害的"术"与慎到的"因"联系起来了。
通过循名责实的方法,而达到民以力得富,民富而国强的政治目的,对内讲习耕战,对外实行兼并和称霸。这一法治的理论逻辑上是建立在因循人性的基础上的。但它的实施又是控制人,使人为我所用,所以法治的整个过程是完全的制约和完全的规范化的,法治的最后结果是抵斥人的个人行为和个人意志自由的。《韩子·显学》:"今不知治者,必曰得民之心。欲得民之心而可以为治,则是伊尹、管仲无所用也,将听民而已矣。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腹痛,不揊痤则寝益。剔首揊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韩子·六反》:"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
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这就把法家的政治理论推展到了唯目的、唯实践和极端功利的境地。
司马迁评述韩非说:"韩非囚秦,说难孤愤,""然韩非知说之难,为说难书甚具,终死于秦,不能自脱,""余独悲韩子为说难而不能自脱耳。"在韩非自己的著作中,有许多哲学寓言,比如郑人买履。《韩子·外储说左上》:"郑人有且置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也。已得履,乃曰:'吾忘持度,'反归取之。及反,市罢,遂不得履。人曰:'何不试之以足?'曰:'宁信度,无自信也。'"韩非作为战国时期最后一位集大成的法家学者,深明名实分合离失之情。但韩非强化了先秦诸子的实践原则和功利思想,主张"不可与共故而授民以成"。以至于在韩非身后,时事人情好比是"足",法令制度好比是"度",及秦世之末,法家人物自信而勤奋的作风必然地导致了"宁信度无自信"的名实分离、反本为末的倒退。
道生法。但老子的道是法天法自然的,法家的法却完全务于人道和人治,如同后世的一种说法,是由人来"替天行道"。法家的法在理论渊源和概念上,来源于道家哲学。但是在本质和原则上,却与儒家传统精神相一致,成为儒家思想理论和儒家政治实践的一部分,并且具有和儒家封闭体系相同的内在局限。道生法,但这个由道而生成的法更接近于儒家本质,而不同于道家哲学。郢书燕说,"治则治矣,非书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