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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妻妾制度

浏览次数:2607阅读权限:游客身份花费会员币:0添加时间:2010-1-7 21:47:18提交会员:admin

    好啦,做姬妾的,没资格与丈夫情意绵绵,也没有资格做亲生儿女的母亲,更分分钟要被嫡妻或丈夫喊打喊杀,她们毕竟是人,她们不可能忍受这样的命运。

    因此,为妾者必然不甘心做妾,而为妻者自然也不能坐以待毙。

    这种严苛而泯灭人性的制度,自然就要催生出一批又一批泯灭人性的行径。

    这也就成了中国的封建王朝史格外血腥残酷的另一个原因。

    姬妾虽然遭遇悲惨,但是一但让她们脱离自己的阶层,她们的狠毒却不逊于从前的发妻原配。

    东汉时,章帝曾有六位同样地位的姬妾:窦氏姐妹、宋氏姐妹、梁氏姐妹。然而妻子只能有一个,于是他最后选择了窦氏小妹。这位窦氏一但摆脱姬妾身份成为嫡妻,立刻开始对从前同命相怜的姐妹们下杀手。很快,宋氏姐妹和梁氏姐妹就在不到三年的时间内相继死于非命,宋梁家族都被流放抄家。

    同样翻身忘本的姬妾还有赵飞燕赵合德姐妹。想当初赵飞燕初入皇宫时,面对做姬妾的命运,竟闭目泣下,惹得皇帝对她无比爱怜。恐怕这时候打死汉成帝,他也不会相信,这个娇柔无骨只会眼泪汪汪的小女子,会是一个可怖的杀手。他怎麽看怎麽觉得赵氏姐妹可怜,想方设法要让她们过上好日子,不让她们被不怀好意的许皇后欺负。于是许皇后遭了殃,很快就被废为庶人,赵飞燕成了皇后、赵合德成了昭仪。

    成了皇后昭仪的赵氏姐妹,立即忘了自己当年的辛酸(当然,更大的可能是她们把当年的辛酸记得太清楚了)。于是,西汉皇宫成了这对美女蛇吃人的洞窟,从前的许皇后班婕妤都被废黜,许皇后最终被灌下毒药而死。——而其它的可怜姬妾呢?对不起,赵氏姐妹以己之心度她们之腹,唯恐她们也想学自己来夺嫡,于是一个个地把她们连母带子一起杀光。

    同样靠眼泪汪汪战胜一切的,汉朝还有一个着名的邓绥。想当年她做姬妾的时候,对嫡妻阴皇后简直毕恭毕敬,在老公面前更表现得诚惶诚恐,甚至于愿意代老公去死,以至于皇帝丈夫觉得她好生可怜可爱。其实一切都只不过是骗草包男人的手段而已。不到两年工夫,她的阴柔手段便成功地离间地皇帝皇后之间的感情,并使得皇帝相信皇后在对丈夫进行「巫蛊」之术,终于取皇后而代之。等到丈夫死掉,她强悍蛮横的本色更是暴露无遗。为了能够执掌朝政,她公然废长立幼,当幼子夭折后,她更把丈夫年长的亲生儿子甩到一边,另立旁枝亲王为皇帝,亲叔叔劝她不要执迷不悟,她居然把亲叔叔斥贬、把进谏的官员扔进乱葬岗。

    更残忍的姬妾害嫡,当然不能不提武则天。在妒恨之下,她对有恩于自己的丈夫发妻王皇后所做的事情,足以令后来的嫡妻们引为戒律。看着这样的历史记载,嫡妻们还敢对娇滴滴的姬妾们礼遇吗?

    这是一种很无奈的轮回:姬妾制度由男子制定,用来欺凌女人,可是最深重的灾难,却是在这制度下由女人们互相施加的。

    男人假如爱女人,就不应该让她做姬妾。那不是爱,更不是什麽「无后为大」,——因为在姬妾制度下,姬妾所生的儿女们,都从小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中。制造出这样儿女的父亲,有父爱吗?

    只有男人的占有、只有男人的自私。这才是姬妾制度的根本。

    在这种制度下,女人与女人之间的生死战争,都是无奈之举,真正没有人性、真正要被痛斥的,既不是嫡妻,更不是姬妾,而是乐于其中、自命风流快活的男人们。

    然而男人们制定的姬妾制度,发展到后来也成了男人自己的紧箍咒。那就是:迫于嫡庶、卑贱之分,他们只能眼看着所爱的女人遭殃而无能为力——假如他们还能够有爱的话。

    刘邦后期最爱的女人肯定是戚懿无疑,然而她只是他的女人,吕雉却是他的嫡妻,更是他的工作伙伴。在宗法与现实需要情况下,刘邦选择了放弃戚懿。当他决定不再帮助戚懿夺嫡的时候,其实他早已预知了宠妾幼子将会死于非命(当然,假如他能够全部预知吕雉日后「危及宗稷」的作为,也许他会做另一种选择——但那不是为戚懿,而是为了刘氏天下)。于是他也只能为戚懿唱唱楚歌了。

    唐朝乔知之,虽然心爱婢女,却不能娶她为妻,只能一生不婚,男无妻女无夫,没名没份委委屈屈地过日子。

    到宗法制度完全建立的明清两朝,就更让人喘不过气。

    万历皇帝心爱的女人是郑贵妃,对这个女人他是完全地平等相待。可惜的是他已有嫡后,而照制度,嫡后是不能轻废的,无故废后之帝都要留下骂名。郑贵妃固然不是好女人,但是光从夫妻感情来说,万历皇帝实在过得很痛苦,临死之时,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儿子代自己册郑贵妃为嫡室,好让自己能够与心爱的郑氏生死相随。可惜,这只能是痴人说梦,郑贵妃再怎麽与他深情,也只能葬到妃嫔墓里去,最终陪着万历皇帝共赴来生的,恰恰是他一辈子都看不顺眼的嫡后和王恭妃。

    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宗法制度、姬妾制度,不光是不把女人当人,其实也没有把男人当人。它只是为维护特权阶级、为维护家族利益而设置的。在这种制度下,男人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伴侣,纳妾与否,也全视延续家族政权子嗣的需要。大家都一起成了生育机器了也。

    另外还有一个常识,那就是老天爷在制造人口的时候,男女两性数目基本相当,既有人倚仗势富广纳姬妾,自然就有平民寒户男子一生无妻可娶,想要一个女人都找不着。历代帝王将相,姬妾众多,平凡人世便旷男怨女,杜鹃泣血。因此,姬妾制度,不仅仅残害女子,也一样残害数不尽无权无势的男子。

    如今许多有钱有势的男人,背地里养二奶三奶,已经成为社会现象。

    这种现象,实际上还是复制了古代的姬妾制度:这种被包养的女人,如果放在古代,就是划入「宠婢」范围内的了。——比妾更低一级,无名无份的那一种。

    现代社会已经没有了姬妾制度,如果还有人想要三妻四妾,不怕惹来夫妻间分崩离析、儿女间手足相残的悲剧;若是还有女人愿意以姬妾自居,或者表演嫡妻所谓「贤而无妒」的节目,硬把自己划拉到做男人脚底泥的档次,那就只好让她们自求多福了。

    中国古代也是男尊女卑的社会,但是女子地位之低,莫以姬妾为最。

    这是唐律:

    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这条法律很明显了:丈夫无故打伤妻子,比打伤别人的罪过要轻两等,但是假如他无故打死了妻子,就和打死别人一样论罪。

    而夫妻杀妾则如下:

    【疏】议曰:嫡、继、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告。若嫡、继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嫡继母杀死庶子生母(即妾),庶子不得迕逆嫡母,不得向官府告发生母之冤。

    当然,假如丈夫要告,那就不同了。

    不过当然喽,就算丈夫出首去告,嫡妻也不用抵命.

    更何况,绝大多数的丈夫,都是不会去告的,因为这就代表他治家无方、夫纲不振,为了保住男人的面子,姬妾死了就死了吧!

    古代由妾扶正之妻,基本都与原配之妻有关系——比如说,随发妻媵嫁而来的姬妾。如《红楼梦》中的平儿,高鄂续本中让贾琏扶平儿为正,可不敢让他扶秋桐为正。再如汉朝大将军霍光,他扶正的妾室霍显,就是原配东闾氏的陪嫁丫头。另外就是嫡妻生前认可之妾,这种妾往往生有儿子。如贾雨村之妾。假若尤二姐生下了儿子,她本也可以越过平儿扶为嫡妻的,可惜,她被原配王熙凤连母带子一起逼死了。——而身为丈夫的贾琏,却连为她去向王熙凤理论的胆量都没有。贾母等人更是直接把尤二姐的棺木扔到了荒郊野外,不允许她葬入贾家坟地:因为她是妾,也因为她没有生下儿子。同样遭遇的姬妾,贾府里成群成队,赵姨娘就是最典型的一个。

    而妃嫔升后,也是一样的道理。没有儿子的妃嫔,是难以立后的。如卫子夫,如武则天。明嘉靖帝无故废后,另立无子之妃,便成就了他「昏君」的名声。

    一、妇女在婚姻权中地位的提高

    一是女性的定婚权。定婚虽是当事男女本人之事,但传统习俗和法律却认为这是双方家长之间的行为交涉。一般很少顾及个人,因为在“父为子纲”以及“在家从父”纲常伦理下,男女双方家长是实际的主持者,因此法律对于干涉婚姻的违例行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责任。

    唐、元、明、清律关于定婚条例一般都是规定对“已报婚书及私有约而辄悔”的许嫁女,对许嫁女实行处罚,只是在撂上稍有差别,对于许嫁女另许他人,各朝仍视为违法行为,对此女及各夫实行处罚外,又都无一例外规定:“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还聘礼,后夫婚加法。”可见,在定婚效力上,明代妇女与前后期基本一致。

    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女性的婚姻和情感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在配偶选择上,处于“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悲惨境地,而封建伦理压制着女性真实的情感,要求她们恪守妇道,成为男人所需要的所谓贤妻良母,这种不平等的婚姻,是封建社会的普遍现象。

    在明代社会后期,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选择上,逐步摒弃“媒妁之言”,“门第相当”的旧原则,提倡男女双方要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比如《宿香亭张浩遇莺莺》[1]中的李莺莺,就表露出这种新的思想性格特点,她在爱情的追求中热情主动,执着大胆而且勇于斗争,作品写出宦门之家的李莺莺对盛负才名的张浩久已倾慕,于是主动向张浩表达“愿成两性之好”的“衷心”。后来又多次传书与张浩私会,特别是当她得之张浩为季父所逼已另订孙氏,自己面临被遗弃的命运时,她先是把自己“女行已失”的事实真相告诉父母,以“此愿若违,含笑自绝”的坚强意志,逼迫过去曾不同意她与张浩间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私约当面陈诉于官,并在壮文中,以卓文君和司马相如的故事为例,揭示“女非嫁不嫁”的封建“至论”,亦有未然,是虚伪的谎言和欺骗,并且提出在爱情婚姻上,应当是“所得归人”,“礼顺人情”,逼得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在这里,李莺莺没有借助“才子及第,奉旨成婚”为情寻找归宿,而是用自己的真挚感情与礼进行抗争,从而最终实现了建立在真情指出之上的幸福婚姻,这是一种具有“现代性爱”的自由平等的婚姻。《王娇鸾百年长恨》[2]中的王娇鸾也与李莺莺一样,具有超出她们出身、经历以及所受的闺教思想的特质。这种对真情的颂赞,在出身市民阶层的妇女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乐小舌拼生觅偶》[3]中,生动而细致地刻画了商人与顺娘之间如痴如狂的爱情。这些都反映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观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权。

    二是女性的退婚权。定婚之后而解除婚约,称为退婚权或悔婚。明律对女性可以退婚分为三种:即“妄昌”、“犯奸盗”、“男家故违成婚期”。其中,“犯奸盗”是明朝开始制定并实施的,而“男家故违成婚期”始于元朝,明朝因袭。

    这三种情况在明朝具体表现为:首先,在男犯罪的情况,“其定婚夫作盗及犯徒、流移乡者,女家愿弃,听还聘财。”[4]第二,定婚后男子无故五年不要女子的情况,“无故五年不娶及夫逃亡过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另行改嫁,亦不追财礼。”[5]三是在男家妄昌的情况,“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6]

    可见,在退婚方面,明代女性较之于以前几个朝代,权利更为广泛,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权利。

    三是违律嫁娶范围的扩大。嫁娶违律是指对于不合适法律规定的嫁娶,应当依法予以解除,且处以相应的刑罚。《唐律》户婚律对于违律为婚应行离异者几种:同性为婚、尊卑为婚、良贱为婚、娶亲属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8226;户律#8226;婚姻》的规定大体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及僧道娶妾等条。

    在娶亲属之妻妾一条中,元朝蒙古族“收继婚”的风俗,父死子可以收其庶母,兄亡而弟可收嫂,不准弟亡而兄收弟妇。由于“收继婚”是蒙古族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广大蒙古族妇女造成必须接受的婚姻事实,大大限制了她们再嫁对象的选择自由。而《明律》则坚决矫正这一“胡风”,对“收继婚”的处罚大为严厉,“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这一规定符合汉族的风俗习惯,对明代妇女的再次婚姻缔结,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二、未嫁女法律地位的提高

    中国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适人者,即称之未嫁女,又称在室女。关于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观念影响,未嫁女在家服从祖辈、父辈,即“未嫁从父”;另一方面,又受“长幼有序”伦理影响,同辈中年长之女,不仅对年幼之女享有相对优越权,即使对年幼之男子,有时也有优势,正如赵凤喈所言:“中国的礼教,素重视伦常,而‘长幼有序’,即五伦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而长幼之名分,仍然保持。”[7]明代对于“诸殴兄姐者”判刑较重,与唐宋律相似。可见,明代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从父辈,而在同辈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关于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在我国在古代社会,未嫁女按照“长幼有序”伦理,确定了她们的名份地位,但是在财产继承权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男子是法定继承人,而女子则不是继承门户的法定继承人,直到唐代,对于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于承认,唐律《开元令#8226;产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继承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明律只是在户绝的情况下,才承认未嫁女的法定继承权,即“果无同宗应继,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8]唐宋元朝的法律都有规定,内容上大致相同,承认在户绝情况下,财产由女继承。所不同之处,宋律的《丧葬》令规定“若之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剥夺未嫁女继承遗产权利。而元律则明确则明确肯定户绝,女可继承,可见,宋时还受遗嘱的制约,元代则享有绝对的继承权,相比之下,明律对此规定稍显苛刻,那就是必须“无同宗应继承者”的情况下,女子方可继承,这种有条件的继承比之唐、元律无疑是女性继承权的削弱。总之明代未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较之前代大大削弱。

    三、既嫁后地位的提高

    在古代社会,妻的概念很宽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说的“生母”,此外还有妾。限于篇幅,本文所讨论的明代“为人妻”,是以正妻为研究对象,明代“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袭汉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原则,从而造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代的一些法律条文也透露出一定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气息,这为明代妇女地位提高提供了法律保证。

    一是为妻的人身权。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法罚”,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在相同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二是为妻的财产权。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唐文宗元成元年《教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财产”[9]元朝一般的妇女,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省户部#8226;#8226;》“五兄弟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若因……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对于改嫁的妇女,不论是生前离异,还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随嫁妆”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许随身搬取。

    明代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控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的个人财产—嫁妆已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制:“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比如《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

    三是为妻的离婚权。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作为离婚原则,也就是离婚只要在两厢情愿的前提下即可实现,即协议离婚。此外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壮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还完聚。”[10]这“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为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贪贱后富贵。”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夫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之过三年者,殴妻折至折伤以上,典雇妻子、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以上情况,妻子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明代很忌讳离婚的。

    四是为妻的改嫁权。明律规定寡妇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改嫁权。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莲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而且夫丧改嫁已成为一般民间妇女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舆论也持认可态度,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封建社会礼教束缚松弛,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后又改嫁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为习以为常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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